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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張正昕(台大哲學系三年級)

 

死刑一直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,而最廣泛被討論的問題是:死刑到底應不應該

 

存在?

 

如果我們認為死刑是一種懲罰,那我們或許可以嘗試區分出行為及對象:這個懲

 

罰所要阻止的行為;以及懲罰的對象。我們透過死刑想要阻止什麼樣的行為?而

 

我們應該要懲罰的事做出這樣行為的人,還是別人?直覺上我們都會認為我們要

 

阻止的是那些「傷天害理」、「人神共憤」的行為;我們要懲罰的是「做出這些行

 

為」的人。但這個標準似乎是很模糊的:什麼樣的行為算是「傷天害理」、「人神

 

共憤」?同性戀對某些虔誠的信仰者來說似乎可以算是傷天害理、人神共憤的,

 

但要因此判那些同性戀者死刑嗎?又或者,難道死刑只能適用於那些「做出行為」

 

的人身上嗎?在希特勒的統治下第三帝國屠殺了眾多猶太人,但希特勒「做出」

 

了多少「殺人」的行為呢?還是這些行為是由眾多「守法」、「服從命令」的公務

 

員所作出的?也許,我們所認定(也是最常見)的這兩個判準都會有點問題。

 

再者,如果死刑是為了某種目的而存在,這個目的是什麼呢?伸張正義?嚇阻犯

 

罪?如果是後者,那為什麼還會有那麼多人犯下足以判處死刑的罪?這樣死刑還

 

算是有效的嚇阻嗎?如果是前者,那我們不禁要思考:正義真的只是如此嗎?國

 

家透過一連串司法程序(先不論這個司法程序多有問題)剝奪某一個人的生命,

 

接者我們就看到正義的光輝灑落在死刑台上。但是這個正義帶來了什麼?被害者

 

的所受的損害回歸原樣?社會變得更加和諧?國家變得更為安定?好像都沒有。

 

這難道不會使人起疑:這真的是我們在追求的正義嗎?

 

最終,我們或許會面對到這樣的問題:死刑其本質為何?換言之,死刑什麼東西?

 

它是一套制度、一種刑罰、一種精神的展現,還是什麼?為什麼我們值得花這麼

 

多的精力去討論這件事、去探討「它應不應該存在」?而諷刺的是,從某種觀點

 

來看,如果我們要討論死刑,似乎死刑必須存在:如果它不存在的話,我們根本

 

不知道「死刑」是什麼東西,也因而無法開啟討論。或許當我們在討論死刑時,

 

就已經預設了死刑存在;也許在未來某天,當我們不再討論死刑的議題時,「死

 

刑應不應該存在?」的答案也昭然若揭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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